记者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了解到,得益于山东多部门深化金融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建设,今年前七个月,山东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比下降21%。
据介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保监会山东、青岛监管局,证监会山东、青岛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试行)》,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受案范围、协调机制建设、工作流程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建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络机制,协调重大金融纠纷化解,共同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应鼓励相关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应大力宣传诉外调解在人力、时间、经济成本上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相关机构通过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予、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其基层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相关机构与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对赔付金额在10000元以内(含本数)的金融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推动建立金融行业成诉率通报机制,将金融纠纷成诉率通报给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基于对各方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做出建议性评估报告,供当事人参考。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应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